第三章:廢丞相,修律法!洪武四大案!
第三章:廢丞相,修律法!洪武四大案!(第3/3頁)
“也就是說,大明的律法很嚴,舉例以下幾個例子就明白到底有多嚴了!”
“咱們最熟悉的,便是貪汙方麵了。”
“根據明律: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並剝皮實草!”
“當然,除了這方麵,針對‘盜賊’也同樣嚴格。”
“根據明律:凡強盜已行而不得財者,皆杖一百、流三千裡。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
“也不知道朱元璋是不是小時候窮怕了,或者童年有什麼心理陰影,反正,在錢這方麵,他看的極重!可以說,在洪武朝,你乾什麼都可以,但千萬彆去打銀子的主意。”
“不過,到也不是說大明的刑罰就重到冇人性了。”
“相比較前朝而言,大明也存在一些較為輕的刑罰。”
“比如,在唐朝宋朝時期,父母在世時,便分割財產自立門戶,就會被視為不孝,判處徒刑三年。”
“而到了明朝,按照大明律:“彆籍異財”杖一百,雖說二十大板都能打死人,一百也屬於重型,但又規定,隻要分家是尊長的主意,便無罪!”
“再比如,唐律宋律中,如果父母去世不立刻舉哀守喪者,視為大不孝,流放二千裡,而若在守孝期間懷孕、作樂等,也要嚴懲。”
“到了明朝,同樣的罪行,就變成了杖六十,徒刑一年!相較於流放二千裡,這種刑罰已經很輕了。”
“另外就是,大明的律法還有一點很特彆,便是:針對官員與普通百姓,律法的嚴格程度也不一樣!”
“就拿謀反來說:明律:‘謀反’或‘謀大逆’者,若是官員士紳,本人淩遲處死,其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同異,年十六以上,不論篤疾、廢疾,皆斬。”
“而對普通百姓而言,造反隻誅首惡。”
“還有一點,針對官員更明顯,在《明大誥》中記載:如果皇帝征召士人做官,士人拒絕,即可判處死刑,並抄家。”
“從“士大夫共治”到“君主獨裁”:唐宋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護士大夫,程序相對規範。”
“而明律,尤其在《大誥》時期,體現了皇帝對全體臣民的赤果果威懾和鎮壓,君主權力無限擴張。”
“大明律,也同樣是加強皇權的工具!”
“第四,便是設立錦衣衛了,貫穿整個明史的錦衣衛,可謂是大明的標誌了,錦衣衛有偵察、緝捕、審判、處罰罪犯等權力,用以監察百官,同樣也是由皇帝直接掌控!”
“在洪武時期,已經到了見錦衣衛而色變的程度。”
“當然,以上都可以簡單的看做為執政方針。”
“而具體能否做到,與朱元璋本身的執政能力如何,那就不得不說——洪武四大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