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章:日記裡的求救(上)
第38章:日記裡的求救(上)(第3/3頁)
趙泰河。甲方:濱城市國土資源局。日期:1995年。公章還在,紅色的,有點褪色。
“1995年的拆遷補償協議?”江徹湊過來,眼睛眯起來。
範宸繼續翻。
第二頁:《濱城市老城區改造項目資金撥付明細》。金額:500萬。收款方:趙氏建築有限公司。備註欄寫著“拆遷安置款”。
第三頁:《關於福壽裡地塊火災事故的調查報告》。結論:意外。調查人:王鐵頭。簽字歪歪扭扭,像是手在抖。
---
【洛卡德物質交換原理】
“凡有接觸,必留痕跡。”凶手在犯罪現場一定會留下或帶走某種痕跡——毛發、纖維、指紋、dna等。法醫通過顯微鏡下的微量物證,能重建案發過程。張勇家的刀上留著李芳的血,趙泰河的信紙上留著他的指紋,這就是物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