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霸淩者無罪?我送他死刑!

第131章非法拘禁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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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章非法拘禁罪成立?(第2/3頁)

接著林默繼續說道:“晚飯過後,學生會進行晚自習,這裡的表麵學習時間倒是和犯人一樣,但是據我所知,前兩百名們在下了晚自習後,會去另外一個大教室進行學習,一直會持續到淩晨一點鐘,而其他普通學生大部分也不會直接去睡覺,而是學習到12點。”

“而學生們又要在六點半起床,進行非人類的跑操活動,休息時間完全不達標。”

“而在睡眠時間上,犯人的休息時間就很正常了,可以睡滿八個小時的基礎睡眠。”

說完,林默頓了頓,繼續說道:

“所以,江海一高的學子們在精神健康,食物健康,休息健康三個方麵上完全不如犯人!”

“當然,我想要論證的是江海一高的非法拘禁,我這裡列出的隻是孩子們的生存條件不如犯人,與虐待罪有關聯,似乎還冇有達到非法拘禁的門檻。”

說著,林默拿出了一份網路上截取的江海一高的學生評論。

“今天想要出校門,又被保安打回去了。”

“誒,我想趁著一點休息時間出去買一點牛奶,也被保安打了回來。”

“一點自由都冇有啊,我過了休息時間,在校園裡麵遊蕩了一下,就被保安抓起來教育了,讓我必須呆在教室裡麵。”

“我好害怕,感覺人生已經被控製了....”

“....”

舉例完後。

林默接著說道:“結合我之前說的情況,我們可以看見,學生們在學校裡是一點自由權利冇有的,甚至連校門都出不去,就連在校園內遊蕩休息的自由權利都冇有。

連江書萱和陳安民在後山聊天這種舒緩情緒的小事,都被監控錄像拍攝了下來,被批評。

無論從哪個角度來說,保安和督學的手段,都涉及到了“以強製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而孩子們都是具有自由的自然人。

學校的種種行為符合:‘間接地限製人的身體自由,剝奪其在場所間移動的自由,例如將他人監禁於某一特定場所,使其無法或顯著難以離開丶逃出。’

這種剝奪人身自由的方法既可以是物理性的有形手段,也可以是非物理性的無形手段。

而且,無論是以暴力丶脅迫的方式拘禁他人,還是利用他人的恐懼心理進行拘禁(例如,讓被害人進入貨車車廂後高速行駛,使其不敢輕易跳下車),都不會影響本罪成立。”

一口氣念完了專業術語,林默喘了一口氣。

心裡想著得多練練肺活量了。

然後再繼續說道:“所以,審判長,我之前舉的例子就是為了讓孩子們跟犯人做對比,孩子們是自由的自然人,但為什麽過的卻比監獄的犯人還要束縛,還要壓迫呢?”

林默的意思很明顯,犯人犯事了才被審判拘禁,而孩子們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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