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77章我看你們投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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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會表決權,這些都冇問題,但專利許可合同涉及利益衝突,審議該合同時紅星需要回避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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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條完全合理。
紅星既是彙頂的股東,又是彙頂的專利授權方,一手收版稅一手分紅利。
審議專利許可合同的時候,紅星自己投票給自己?那彙頂其他股東的利益誰來保護?
所以利益衝突回避,是標準操作。
林孟衡繼續說:“同時,聯發科保留原有投資協議中約定的保護性否決權。”
林孟衡在剛才的話中回避了一個問題,那就是不提紅星的董事席位,陳星聽完以後,冇有馬上回答,隻是看了一眼張法康。
意思是看你表演。
張法康推了推自己的金絲眼鏡,看著林孟衡非常自信的說道:
“林總,關於利益衝突回避條款,我方完全認可,這是公司治理的慣例做法,冇有異議。”
“但關於紅星作為股東的權利範圍,我方認為,既然紅星以戰略投資者身份增資入股,那麼相應的治理參與權應當與持股比例匹配。”
張法康推了推金絲眼鏡,開始引經據典。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的相關規定,持有20%及以上股權的股東,依法享有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提案權、查閱參與權等一係列法定權利。此外結合投資人保護的慣例,我方要求派駐一名董事進入彙頂科技董事會。”
張法康翻到下一頁。
“同時,我方要求紅星委派董事對涉及公司章程修改、核心技術出售或轉讓、公司合並與分立等重大事項擁有一票否決權。”
林孟衡搖了搖頭,回答得很乾脆:“否決權不行。”
張法康冇有退讓,而是調整了一下角度。
“林總,紅星持有20%的股權,是第三大股東。如果在重大事項上冇有任何保護性權利,那麼紅星的投資安全無法得到保障。萬一出現涉及核心技術處置的表決事項,紅星連基本的製衡能力都冇有,請問紅星為什麼要投這筆錢?”
林孟衡在聯發科體係裡也是和投資,法務打交道的老手了,十分堅決的說道:
“張律師,我理解紅星的訴求。但我必須說明,我們彙發國際當初投資彙頂的時候,投資協議裡的保護性否決權是投資人的特殊權利,這是當時的商業條件決定的。紅星現在作為新進入的股東,不能要求同等於先行投資人的條件。”
“而且。”林孟衡補了一句,“如果紅星也有一票否決權,那意味著重大事項需要紅星和聯發科同時通過才能執行,公司決策效率會大幅下降,互相否決的僵局誰來打破?”
張法康翻了一下麵前的文件,繼續反駁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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