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東天竺往事
第18章東天竺往事(第3/5頁)
居住巴城的條例。
例如,規定每艘船隻能運載50名新客,超過此限額,每名罰款十塊銀圓,並遣返中國。
1696年又規定把超過限額的新客罰款提高到十五塊銀圓,否則罰充修築河岸苦役。
另外,在1690年5月,東天竺公司還發布了一則通告,命令統治區內的華人蓄豬尾巴辮子,以方便快速識彆,同時也能與束發的呂宋華人做出區分,違令者處以六個月的苦役。
但僅僅過了十年,1701年尼德蘭東天竺公司又強迫華人為蓄發「特權」交稅,其實就是巧立名目收割華人。
從1710年起,華人每月平均至少得繳納一裡爾(約等於48—60尼德蘭盾)的重稅。
後世什麽白澳政策丶美國排華法案,全是跟尼德蘭人學的,尼德蘭人才是真正的排華鼻祖,當然了,最早屠華的乾係臘人也是一個滿手鮮血的劊子手。
這一時期的「有明呂宋國」,由於跟清朝處於敵對關係,所以大批華人還是往尼德蘭人的地盤上跑。
這些華人雖然遭受種種不公與歧視,但一部分人還是憑藉著勤勞與智慧積攢下了第一桶金,並積極投資土地,種植胡椒丶水稻丶甘蔗和咖啡等作物,威脅到了尼德蘭人的經濟壟斷地位。
加上當時尼德蘭殖民者麵臨嚴重的經濟危機,掠取華人財產,被其視為擺脫財政困境的一條好出路。
終於,事件導火索在1739年被引燃了。
上百名旅居巴達維亞的華人,被尼德蘭東天竺總督府以未辦居留許可證的名義逮捕投入監獄,在監禁期間受儘虐待,財產也被剝奪得一乾二淨。
認為華人是世界上最軟弱民族的尼德蘭殖民者很快就發現,有講義氣的華人企圖攻擊監獄的警衛以營救被捕的同胞。
此舉導致尼德蘭殖民者出臺更加苛刻的措施,凡是被認為可疑的華人,不論有無居留許可證,都要逮捕待審;凡是不能證明其有正當職業的華人,一律遣送錫蘭種植園做奴工。
尼德蘭殖民者的不做人,徹底激怒了居住在巴達維亞郊區糖廠的華工,他們開始醞釀起義,四處奔走串聯,人數從最初的1000餘人增至5000人以上,並推舉一名叫施班讓的工人擔任起義軍首領。
華人起義軍最初打贏了幾場小規模戰鬥,但很快就引起了尼德蘭殖民軍的反撲,並導致居住在巴達維亞城區裡的華人遭到了滅頂之災。
在東天竺總督的指使下,尼德蘭水手丶士兵丶白人市民衝到街頭,屠殺他們所遇到的每一個華人。
一部分爪哇土著奴隸也受到尼德蘭殖民當局的煽動和唆使,參與屠殺。
這場屠殺持續了整整7天,巴達維亞城內華人,不分男女老幼被殺近萬人,華人社區附近的洪河水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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