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6章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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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6章土地法
宣詔官得了李炎示意,上前雙手接過帛書,展開朗聲宣讀。
第一條,權屬定則。
普天之下,山川平原、耕地圩田、湖澤灘塗、荒山野嶺、邊塞曠土,儘歸國家公有。
往昔民間所有地契、宗族公田、世族祖產文書,自詔令下達之日起,全數作廢,不再具備任何法律效力。
世間再無私田之名,唯有官田授耕之製。
第二條,授田定則。
由戶部主持,各州府按民戶人丁授田。
每戶耕作田地有定額,隻享有耕種使用權,不得私自買賣、典當、饋贈土地,如遇耕種困難可轉租使用權。
耕作人按時完稅之後,剩餘收成儘數歸己,任何人不得額外盤剝。
民戶遷徙、絕戶之時,田地即刻收回官府,另行分配給無地百姓。
第三條,賦稅定則。
永久廢止人頭稅,徹底推行攤丁入畝。
隻以土地肥瘠分為三等九則,按畝征糧納賦。
官吏、士子、舊日豪強,一概與平民同等完稅,不複存在任何優免特權。
每年秋收之後,由地方官吏核驗收成,依律征收,明定數額,張榜公示。
第四條,地籍定則。
全國土地丈量以本法為唯一準則。
每一處田畝勘定完畢,就地鐫刻石碑,寫明方位、麵積、等級,一式三份卷宗。
內廷存檔一份,中書門下留存一份,戶部執掌一份。
所有田畝數據錄入朝廷總冊,年年核驗更新。
第五條,邊地屯田定則。
幽雲、遼東、河套、隴右等一切新複疆土,由樞密院統管軍屯,中書調配遷徙民屯。
屯墾土地直屬朝廷管控,產出糧草優先供給邊防駐軍,富餘部分納入國家倉儲。
邊塞之地,禁止任何私人搶占開墾,杜絕豪強向邊地擴張。
第六條,糾察治罪定則。
凡有豪強隱匿官田、官吏篡改地籍、上下串通貪占土地者,按重罪論處,交由刑部、大理寺三司會審。
侵占田畝全數收回,涉案主犯依法處刑,協從者流放邊地。
禦史臺按季度巡察四方,中書督查內地州縣,樞密院督查邊塞地界,互相製衡,互相檢舉。
第七條,權責劃分定則。
內地州縣土地管理、民戶授田、賦稅收繳,歸中書門下統轄。
北疆、河西等邊境屯田、土地巡察、疆界管控,由樞密院主管。
戶部總攬全國田畝賬目,每年歲末整理數據上奏禦前。
兩府各司其職,又互相協同,不得各自封閉行事。
第八條,改製過渡定則。
詔令下達之後,給天下半年過渡期。
凡主動上報隱匿田畝、配合官府清丈者,既往貪瞞之事可從輕處置。
逾期仍刻意阻撓丈量、抗拒新法者,一律從嚴問罪。
半年期滿,全境嚴格依照本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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