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72章三方合同
第372章三方合同(第3/3頁)
正式擬定了《北疆行營—大唐皇家公司專項借貸條例》。
以趙匡胤為借方,大唐皇家公司為貸方,和凝為朝廷公證監察官,出具總借券標明全部物資品類、石數、匹數、估值與代償方式。
所有物資按戶部全國平價估值,商行不得上浮;若市價下跌則重新核價。
分兩期交割:一期出關前交付六成糧秣與七成甲械,二期補給隨戰事推進運至渝關前沿倉。
損耗權責嚴格區分:天災與外敵劫掠上限一成五由商行內庫核銷,軍營人為損耗由北疆行營戰後補足。
倉儲共管實行雙鑰製,和凝屬下文吏每月盤庫對賬。
代償細則明定以大淩河沿岸屯田前五年糧產抵本金,渤海海運五年獨家經營權免征口岸商稅與通行抽成以抵利息。
趙匡胤前線常規支取無需中樞批複,追加物資則須飛奏禦批。
軍民管束禁止士卒侵奪商貨、商行人員私交軍中將領。
可以說,此時趙匡胤已經背負上了天價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