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章考個試而已,你這題直接奔著
第250章考個試而已,你這題直接奔著(第1/3頁)
第250章考個試而已,你這題直接奔著抄家去?
次日清晨,貢院銅鑼如約而響。
第二場,《大明律與刑名斷案》,開考。
經曆過第一場算學折磨的舉子們,此刻看考卷的眼神已經帶上了敬畏。
有人手指發抖,有人嘴唇發青,還有人好似才回過神來,把算盤塞回考籃。
張聞道平複心情,緩緩翻開考卷。
【第一題:鄉民甲,雇乙耕田,工錢歲末結。乙酒後盜甲耕牛一頭,鬻於鄰縣丙。甲覺而追之,丙拒,甲持械傷丙額,血流仆地,旋起無事。次日,甲以‘盜牛’訴於縣;丙以‘毆傷’訴於縣。】
【問:一,乙當依《大明律》何條論罪?二,丙是否犯‘知情買賣’之罪?牛當給何人?三,甲毆丙至額傷,是否適用‘鬥毆律’?請擬判詞。】
即便是做足了心理準備,張聞道還是忍不住眼角抽搐,他閉上眼,強迫自己開始回想《大明律》的條文。
片刻後,他提筆蘸墨。
“擬斷曰:乙受雇於甲,乃盜主家耕牛鬻賣。耕牛關乎農本,依《大明律·賊盜》,盜馬牛畜產者,杖一百,徒三年。”
“丙不知情買牛,非‘知情買賣’,不坐罪。然牛乃贓物,當追還失主甲,丙之損失令乙賠償。”
寫到第三問,張聞道停頓了一下。
甲打傷了丙,按常理該以鬥毆論,但甲是在追討自己的牛。若縣令隻照死條文判,豈不是讓盜牛者得利,讓失主寒心?
張聞道咬住舌尖,繼續寫下去:
“甲追贓遇拒,傷人非蓄意鬥毆。依律可援引‘夜無故入人家’或‘搶奪’之拒捕減等條例。丙傷輕微,甲免徒刑,笞四十,並賠藥資。”
判詞寫完,張聞道長舒一口氣,雖然不知是否正確,但事已至此,寫就完了。
他看向第二題。
【第二題:某婦訴同村張三夜入其舍,強逼失節。張三辯稱二人私通,因事後未給銀錢,婦怒而反咬誣告。縣令當如何查證人證、物證與傷痕?若坐實構陷,依律如何反坐?】
“啪!”隔壁號舍傳來筆杆折斷的聲音,“有辱斯文!有辱斯文啊!”
一個老舉子顫抖著聲音在號舍裡痛哭流涕,“我等讀的是聖賢書,怎能去勘驗婦人清白?此等淫穢之題,簡直是臟了貢院的地!”
巡考官站在過道儘頭,冷冷掃去一眼,那老舉子的哭聲頓時低了下去。
張聞道握著筆,心裡也是一陣膩歪。
讀書人自詡清貴,向來避談這類案子。
可他盯著題麵,忽然想起在江南時聽聞的一事。
那年張家莊子上,有個佃戶女兒投了河。傳言說她“不守婦道”,也有人偷偷說,是鄉裡豪奴夜闖草屋。
可縣裡冇人查。族老一句“家醜不可外揚”,那姑娘便用一張草席卷了,匆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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